一、單位使用的票據,應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并套印有"湖南省財政票據監制章"字樣。
二、各類票據應有會計負責保管、發放、繳驗和結報工作,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登記制,嚴格保管、領用和核銷手續,定期檢查,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、財政部門。
三、對各類票據要嚴格分清使用范圍,不得混用;不準自行購買、自制;不準轉讓、代開;不準代替發票使用。
四、財務專用章"和收款人的私章。票據使用時填寫內容必須規范完整,票據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,不得涂改,填錯票據應加蓋"作廢"章,保存其各聯備查。
五、票據繳驗結報時要審核收費資金是否足額解入銀行帳戶,是否規范使用票據,是否按規定標準收費,作廢票據各聯是否齊全。
六、單位如發生機構變更或管理票據的經辦人員調動時,必須辦理移交手續,將票據登記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據填寫移交清冊,并保存備查。
七、年度終了,應當將當年使用的各種票據存根收繳銷號,交會計歸檔,各類票據不能跨年度使用。
八、使用后的票據存根,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要求,定期歸檔保管。票據的銷毀按照保管年限根據有關檔案銷毀規定執行。